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杭州**限公司、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芜市**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莱芜市**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莱芜**装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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