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新华诉被告山东省**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新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省**程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山东省**程总公司在山东大**限公司处的债权335000元,冻结期限1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