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原审被告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4)坊埠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14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