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于海、原审被告栖霞市建筑装饰材料批发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3)栖民一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3)栖民一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