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森**有限公司与泰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森**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5元,保全费4320元,共计9905元,由原告山东森**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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