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森**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5元,保全费4320元,共计9905元,由原告山东森**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泰安市**工程公司与弘盛**公司鲁峰双合分公司、弘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张**与泰安锦**程公司、泰安市**有限公司、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市**有限公司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限公司与泰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市鑫**有限公司与泰安**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市**工程公司与泰安市**工学校、泰安市**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泰安市**工程公司与泰安市**工学校、泰安市**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宝**限公司与中国联合**安市分公司、中国联合**阳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和平与泰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佳**有限公司与任**、董桂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