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鑫**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安市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5元,由原告泰安市鑫**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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