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限公司与被告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泰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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