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鼎**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泰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浙江鼎**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鼎**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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