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孔*与山东摩**限公司、山东摩**限公司小店B1-19回迁楼项目部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孔*与被告**限公司、某乙**公司小店B1-19回迁楼项目部、戚*、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唐*、孔*没有合同关系,与被告戚*、田*也没有合同关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第一被告的所在地均在济宁市高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及主要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济宁**业开发区,该案应有济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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