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盛**限公司与陆*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盛**限公司与被告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微山县,应移送至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诉争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微山县,被告住所地亦不在济宁市任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