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汇**有限公司与诉被告山东宁建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宁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济宁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宁建建设**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1元,由原告济**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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