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安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保全费280元,由原告泰**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山东省**总公司与迪尔**公司、内蒙古**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宁远**限公司与济宁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安市泰**有限公司与山东泰**限公司、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浙江鼎**限公司、泰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赵**、武文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安市**工程公司与弘盛**公司鲁峰双合分公司、弘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张**与泰安锦**程公司、泰安市**有限公司、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限公司与泰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市鑫**有限公司与泰安**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泰安市**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