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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工程公司与弘盛**公司鲁峰双合分公司、弘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限公司鲁峰双合分公司、弘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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