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诉被告泰安市**工程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撤诉费3687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泰安市**工程公司与弘盛**公司鲁峰双合分公司、弘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张**与泰安锦**程公司、泰安市**有限公司、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市**有限公司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限公司与泰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市鑫**有限公司与泰安**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高**、山东华**限公司、泰安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森**有限公司与泰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市**工程公司与泰安市**工学校、泰安市**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泰安市**工程公司与泰安市**工学校、泰安市**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宝**限公司与中国联合**安市分公司、中国联合**阳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