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泰安市**工程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诉被告泰安市**工程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撤诉费3687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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