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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宝**限公司与中国联合**安市分公司、中国联合**阳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宝**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安市分公司、中国联合**阳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宝**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宝**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宝**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安市分公司、中国联合**阳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8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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