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宝**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安市分公司、中国联合**阳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宝**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宝**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宝**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安市分公司、中国联合**阳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8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