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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泰安军分区泰安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泰安军分区泰安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泰**休一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季**,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于2010年5月10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我公司为被告进行楼房外墙保温改造项目,合同约定了价款、工期等,同时约定工程竣工付至工程款的60%,审计结束后付至95%,质保金一年后付清。我公司按期完工,山**军区于2012年8月27日审计结束,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不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欠工程款139022.2元。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工程款139022.2元。

被告辩称

被告泰**休一所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我单位现资金紧张,无力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原告**公司(乙方)与被告泰**休一所(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泰安**干休所将军楼外墙保温;开工日期:2010年5月10日,竣工日期:2010年6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0天;合同价款:外墙挂板保温系统综合价格118元/平方米,蘑菇石综合价格130元/平方米,包窗套价格35元/平方米……;工程费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本工程由乙方垫付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工程款的60%,待审计结束后拨付至总工程款的95%,预留5%的质保金,质保金壹年后付清,军区审计时间定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等。后原告依约完成了上述工程。2010年8月1日,原、被告共同在工程决算书上签字,确认决算金额为549022.2元。2012年8月27日,山**军区审计处出具审计决算书,认定诉争工程的审计造价为549022.2元。

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自2010年11月4日陆续向原告付款,至2013年最后一次付款,共计支付410000元。原告依据决算,向被告催要下欠工程款,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因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出具的决算书,山东**计处出具的决算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0年5月10日,原告**公司与被告泰**休一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为被告进行将军楼外墙保温工程建设。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原告依照该合同完成了工程建设,被告也应依约支付工程价款。经审计,被告应付价款为549022.2元,依照双方的约定,该款在质保期满(2013年8月27日)即应支付完毕,现被告仅付款41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139022.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泰安军分区泰安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诸城**有限公司工程款139022.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被告泰**休一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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