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朱**、泰安市山**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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