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泰安市**工程公司与弘盛**公司鲁峰双合分公司、弘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张**与泰安锦**程公司、泰安市**有限公司、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限公司与泰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市鑫**有限公司与泰安**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泰安市**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某某与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山德**有限公司与梁山县梁**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冀**与邹城市**责任公司、邹城市**责任公司华萧衡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唐山开滦**责任公司、济宁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广**限公司与邹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