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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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