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高**、山东华**限公司、泰安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对被告高**、山东华**限公司、泰安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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