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高**、山东华**限公司、泰安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高**、山东华**限公司、泰安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对被告高**、山东华**限公司、泰安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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