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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米**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2013)任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被告刘**不服,向济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济民终字第195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米**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原告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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