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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振与傅*、傅**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家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德城商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德城商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4573元,依法退回上诉人万家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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