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邑新时代双语学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9232元,依法退回上诉人临邑新时代双语学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