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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有限公司与临邑**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邑新时代双语学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9232元,依法退回上诉人临邑新时代双语学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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