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限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省建**璜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山东三**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