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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远**限公司与孟**、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2)庆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2)庆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公告费200元由李**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5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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