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2)庆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2)庆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公告费200元由李**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5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