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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孙**等与山东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广**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9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山东广**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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