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原县龙门办事处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毛庄居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0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平原县龙门办**居民小组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