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振吉诉被告马**、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计482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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