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平原金粮粮油**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粮粮油公司)、山东坤**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裁定书,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平原金粮粮油**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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