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4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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