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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