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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