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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六和建设**公司与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诚**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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