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薛**与被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该案由北京**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送达地址确认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于2015年4月3日签收,其应在2015年4月10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75928元,但原告至今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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