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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