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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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