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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德**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限公司、德州**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济**公司与被告时代公司、时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乡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金乡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时代**分公司与原告是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施工地点在金乡县,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的住所地、合同的履行地均在金乡县,金乡县人民法院才是对本案有唯一管辖权的法院;时代公司属于原告乱列的被告,不应该以时代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权;时代**分公司与济南帝隆**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碳纤维地热采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提交德州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不能确定是德州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属于约定不明,因此,不能以此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原告递交的《碳纤维地热采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提交德州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能确定是德州的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金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被告时代公司金乡分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金乡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金乡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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