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山东中**有限公司、泰安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以其与被告山东中**有限公司、泰安华**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是原告贾**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