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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晋城山**限公司、聊城市华**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一初字第3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已经使用的主要依据是实地现场勘验笔录,而原审法院在前往现场勘验时未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本案原审法院属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32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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