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聊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5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4)聊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2004)聊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