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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祝阿镇人民政府与德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河县祝阿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德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河县祝阿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姚一若、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州**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建设5幢居民楼,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严重违约,应该在2011年9月15日竣工,可29#、30#楼至今未完工,26#楼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根据合同规定,被告需支付违约金1530000元,维修费与未完工程折款80万元,为此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30000元,质量维修费和未完成工程折款8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德州**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5日,原告齐河县祝阿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齐河县祝阿镇新建古城苑社区26#/27#/28#/29#/30#楼;工程地点:二道坝以南、古城大道以东……二、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9月15日,竣工日期2011年9月15日,合同工期日历总天数365天……五、合同价款金额18734268元(安装暂按130元*22302.7㎡u003d2899351元定价,交工后结算)……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5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基础验收以后付至合同价20%,四层完成后付至合同价的40%,主体完成付至合同价的80%,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一年后一个月付清。……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非甲方原因工期每拖一天,罚乙方违约金总价款的万分之一……”。上述事实由原告方在庭审中的2010年9月5日原告齐河县祝阿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为证。

原告提交2011年1月18日-齐河县祝阿镇人民政府付款凭证,具体付款明细如下:2011年1月18日付2533586元,2011年1月21日付916128.6元,2011年4月20日付633396元,2011年5月3日付3533586元,2011年6月9日付633396元,2011年8月1日付3053420元,2011年8月5日付446054元,2011年10月4日付500000元,2013年4月9日付300000元,2013年9月23日付100000元;2014年1月14日祝阿镇人民政府以德州**限公司代发农民工工资款1474914元;原告提交德州**限公司古城苑社区26#-30#楼工程负责人张*出具的收到条一份,证实2011年7月10日祝阿镇人民政府付工程款125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5374480.6元。

原告方提交齐河县祝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祝阿镇古城苑社区26#、29#、30#楼于2011年9月15日停工,其后由于齐**委、县政府要求尽快施工建设,多次督促施工进度,祝阿镇政府于2013年11月15日雇佣山东平**限公司宋**继续施工,完成后期工程。”,原告同时提交祝阿**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祝阿镇古城苑社区安置我村村民安置楼26#、29#、30#,3栋楼应于2011年9月15日交工,实际交工日期为2014年5月4日。”,原告提交上述两份证据证实,被告德州**限公司未按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期交付工程,该工程中29#、30#楼为祝阿**委员会村民安置楼,应安置进度需要,祝阿镇人民政府将29#、30#交由山东平**限公司继续进行施工,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

原告提交山东省建**验测试中心、山东省建筑科**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XXXXXX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对由被告德**有限公司建设的齐河县祝阿镇古城社区26#楼(六层砖混结构住宅楼,带一层储藏室)工程质量作出了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要内容为“1、该工程储藏室、一层、二层、三层墙体岩浆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四层以上满足设计要求。按实际检测结果,经复核验算,该工程墙体承载力满足GB50003-2011及GB50011-2010的要求,不用处理。2、该工程部分现浇板混凝土强度达不到涉及强度等级C20的要求,尤其是储藏室、一层、二层部分现浇板强度较低,到不到C15的要求。按实测结果,经复核验算,该工程混凝土低于C15的现浇板承载力不满足GB50010-2010的要求,应进行处理。”。该鉴定结论同时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作出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根据检测鉴定结果,经复核验算综合分析,建议采取置换混凝土的方法进行处理,处理范围:储藏室2单元、一层、二层2单元、3单元、1单元西户2间南卧现浇板全部进行置换,具体要求如下:1、首先在板下设置可靠水平支撑;2、板底沿墙附加角钢支撑,采用L75*6,间距400㎜设置Φ18锚栓,穿墙对拉拧紧(外墙时,采用植筋胶锚入腔内200㎜深);3、凿除原现浇板,注意靠近墙外凿进墙内60毫米深。冲洗干净新旧接茬部位,刷混凝土界面剂一道,采用C25混凝土重新浇筑现浇板。相邻过梁应凿除,与现浇板一并整浇(应注意过梁支座处应剔进墙内240毫米)。4、注意凿除板应仔细,保留原钢筋,不要损伤钢筋,并应对钢筋认真除锈。钢筋如有损伤,应保留原筋,在旁边补加1个同型号钢筋,贯穿墙体并采用专用A级植筋胶锚固。5、植筋胶采用A级胶,材料、施工要求应严格遵照《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执行。应注意控制好板厚标高。6、对强度大于C15,但达不到涉及强度C20的沪宁图现浇板板底表面抹20毫米后M20水泥砂浆面层做耐久性防护。7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现行规范执行。8、因加固工程较为复杂,现场遇不明情况应及时通知设计人员协商调整。”;原告方同时提交了山东九州**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古城苑26#楼质量缺陷修复及26#/29#/30#楼楼内涂料维修工程造价鉴证报告一份,该鉴证报告中明确记载了26#楼质量缺陷修复部分工程造价为1038304.35元。上述证据证实被告德州**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祝阿镇人民政府维修费用。

上述证据均已在庭审中出示并质证。

本案庭审笔录亦在作证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齐河县祝阿镇人民政府与德州**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其双方签订的关于齐河县祝阿镇古城苑社区26#、27#、28#、29#、30#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该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后,作为合同双方的原、被告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德州**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视为其自愿放弃自己的抗辩权。

被告德州**限公司在收取原告齐河县祝阿镇人民政府工程款的前提下,未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交付工程,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0条进度计划及第25条工程量确认条款中均明确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及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均为每月25日前,被告在诉讼中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完成的工程量,即原告方已按照被告公司已完成工程进度向被告支付了足额工程,且在2011年9月15日之后继续支付了工程款。综上,原告齐河县祝阿镇人民政府已付款金额为工程总价款的82%,故被告德州**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2项规定,被告德州**限公司以其行为表明其已不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其已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故对原告方主张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原告齐河县祝阿镇人民政府主张因被告德州**限公司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违约金的请求,因被告德州**限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根据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5.2条中关于承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即非甲方原因工期每拖一天罚乙方(德州**限公司)违约金万分之一,对原告方主张的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违约金的计算应自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验收竣工之日起(即2011年9月15日)计至原告祝阿镇人民政府继续进行古城苑社区26#、29#、30#楼建设之日止,即2013年11月15日,违约金计算基数以合同总价款为准,共计790日。

对原告方主张古城苑社区26号楼维修费用的请求,其在庭审中提交了山东省建**验测试中心、山东省建筑科**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该鉴定报告中明确记载了古城苑社区26#楼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案,同时原告方提交了山东九州**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古城苑26#楼质量缺陷修复及26#/29#/30#楼楼内涂料维修工程造价鉴证报告一份,该鉴证报告中明确记载了26#楼质量缺陷修复部分工程造价为1038304.35元,故对原告方主张26#楼修复费用80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八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齐河县祝阿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德州**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德州**限公司支付原告齐河县祝阿镇人民政府违约金1480007元(18734268元×1‰0×790天)。

三、被告德州**限公司支付原告祝阿镇人民政府古城苑社区26号楼维修费用8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5440元,由被告德**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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