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康瑞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受理,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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