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恒宝与山东华**有限公司、龙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与被告山东华**有限公司、龙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关**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关**撤回对被告山东华**有限公司、龙口**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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