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聊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4元,减半收取273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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