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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