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均由原告山东中**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