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恒宝与山东华**有限公司、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关**于2013年6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山东华**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000元,被告山**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2015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关**撤回对被告山东华**有限公司、山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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