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山东中**有限公司、江西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山东中**有限公司、江西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山东中**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76万元及利息,被告江西中**有限公司在欠付山东中**有限公司工程款75.5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2015年5月20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山东中**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对被告中通钢构**限公司、江西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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