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国**限公司与被告张**、聊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济南国**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聊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6元减半收取3768元、保全费2770元,均由原告济**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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