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聊城**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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