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聊城**限公司与湖北林**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聊城**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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