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韩**与深圳远**有限公司、荣盛房地**聊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韩**与被告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远鹏)、荣盛房地**聊城分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展聊城分公司)、荣盛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深圳远鹏承包了荣盛发展开发建设的聊城阿尔卡迪亚国际大酒店装修工程后,将内部的大理石翻新和墙面抛光工程分包给其二人,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完工后经过深圳远鹏验收。而深圳远鹏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17673元至今未付。荣盛发展聊城分公司作为发包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荣盛发展应依法承担发包人的责任。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款17673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查明:深圳远鹏已更作他名,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交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身份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