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聊城市**有限公司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聊城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3元减半收取2731.50元,由原告聊**装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