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聊城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3元减半收取2731.50元,由原告聊**装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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