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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